2026-09-04 10:26:58
创投企业是指符合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)或者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关于创业投资企业(基金)的有关规定,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(基金)。
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创投企业(基金)备案的30日内,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。
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,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,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。
2019年首次选择单一投资基金备案的创投企业已满三年,如需要改变核算方式的,必须在2022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;同样,当初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未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,如需要改变核算方式的也必须在2022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。过期未备案的,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原核算方式执行,3年内不予调整。